16 CFR Part 1630——地毯和地垫表面可燃性标准
适用范围与产品定义:
适用对象:该标准适用于所有在美国制造、进口或销售的用作地板覆盖物的地毯和垫子,无论其制造方法、纤维成分(天然或合成)或结构如何。
“地毯和垫子(大)”的定义:
产品的一个尺寸大于6英尺(约1.83米),并且表面积大于24平方英尺(约2.23平方米)。
这包括用于拼装后达到上述尺寸的“方块地毯”。
包括垫子、带有天然或合成纤维的兽皮等类似产品。
不适用产品:
弹性地板覆盖物,如油毡、沥青砖和乙烯基地砖。
仅标明并仅用于室外的地毯和垫子。
独一无二的产品(如古董、东方地毯、兽皮)可根据CPSC规定的条件排除在测试之外。
与Part 1631的关系:对于没有任何一边超过6英尺、面积不大于24平方英尺的“小地毯和垫子”,适用的是16 CFR Part 1631。
核心测试方法:
核心测试方法:药片测试
该标准的核心是一种简单但严格的测试方法,用于评估地毯表面对小火源的抗燃性。
常见高风险产品类型:
CPSC指出,以下未经处理的类型通常无法通过Part 1630的测试:
长绒/蓬松地毯。
带有聚氨酯泡沫层用于缓冲的地毯。
违规与召回:
如果地毯或垫子未能符合本标准,CPSC有权下令从各级分销渠道(包括零售商处)进行召回。对于已分发给消费者的产品(包括已安装的地毯),如果构成“实质性产品危害”,CPSC同样有权下令进行修理、更换或退款。